一、治安强制措施的种类
治安强制执行种类包括以下6类,其中强制扣缴可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13条2款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6、强制扣缴。
此外,强制执行方式可以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违反交通法规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1、扣留车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拖移机动车;
4、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5、收缴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
可把行政强制措施归为下列三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3、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完备,尚未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手段表现为"杂","乱","滥","重".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立法进行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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